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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1-02-24 73758 次 0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州市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SuZhou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缩写为:SZEDA)是经宿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宿州市企业家协会是以全市各行业较有影响的企业管理者为主体,专家、学者及新闻工作者参加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宿州市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建设全局,面向企业,为企业家和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宿州市企业家协会的主要目标是:代表企业的利益、反映企业的意愿、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适应改革开放和建设经济强市的要求,配合政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

  第四条 宿州市企业家协会接受安徽省企业家协会指导,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宿州市企业家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宿州市胜利路2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宿州市企业家协会本着自主、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1、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推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出版刊物、培训、咨询、信息等多条途径加强企业家素质建设,促进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成长。

  2、增强企业家法制意识,引导企业家学法、守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助社会力量有效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家创造和谐、顺畅、宽松、安定的经营环境和社会氛围。

  3、组织市内企业家与省内、外及国外有关企业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4、总结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表彰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

  5、沟通企业、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积极配合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家社会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6、研究、探索企业劳动关系新变化,积极参与由政府、工会等三方共同组织的集体合同协商活动,引导企业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

  7、反映企业家意愿,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8、关心企业家身心健康,加强保健基地建设,不断改进保健工作,完善保健制度。

  9、密切与各县(区)、各行业协会的联系,发挥协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经会长会议审批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体会员。

  团体会员:

  1、在宿州市境内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各行业、各县区级企业家协会。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1、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实践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职领导(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代表)。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协会组织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3、有权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经济信息;

  4、有权向权保会提出请求支持和帮助的要求;

  5、有权免费取得协会提供的杂志(会刊)等学习资料;

  6、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评选表彰活动等;

  7、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保健基地的健康保护等;

  8、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协会的建设;

  3、向协会提供调研成果和资料;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或不遵守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市协会和各行业、县区协会推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任务,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

  3、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副会长;

  5、民主推选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1次全体理事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要工作;

  4、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5、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6、根据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7、筹备、组织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批准会员入、退会事宜;

  4、审定协会组办的各种重大事项,如:表彰奖励;

  5、向理事会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建议人选;

  6、向理事会提出各种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协助领导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召集困难的特殊情况下,由会长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凡担任协会理事以上的领导职务者,在任期间内因工作变化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接替工作人员暂代理,直至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现任正职厂长、经理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局局长担任。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我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处: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职责:

  1、承担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工作计划;

  2、代表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3、代表协会与相关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

  4、具体负责申请入会和会员退会事宜;

  5、根据形势要求,提议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研究讨论协会重大决策事项;

  6、负责设立并管理协会的二级组织;

  7、负责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条 协会组织体制方面的重大变化,分立或合并等事宜要经过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职务将被撤销;不按时缴纳会费,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2次不参加协会活动,(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领导。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离。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宿州市企业家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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