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切实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创业活力
1、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力争到2017年,万人拥有企业数、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长6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
2、加强创业培训。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定点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见习服务,时间为1-3个月。按实训人数给予实训基地800元/人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开办5年内,当年安置就业新增30人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服务型企业奖励30000元,当年安置就业新增50人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0000元。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园区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4、给予创业者贴息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高于10万元,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2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2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区政府)
5、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范围内的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市政府每年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宿州知名产品和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推进新型乡村工业园建设扩面提效。设立市新型乡村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各县区要等比例配套,一并用于支持新型乡村工业园建设。到2015年,市级新型乡村工业园达到50个,百亩园区年实现产值、税收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就业人数和职工收入有较快提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7、推动招商引资提质提速。对总部和研发中心迁至我市的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对外地来宿投资过亿元的企业家,其随迁适龄子女可在我市教育部门主管的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选择入托和入学;对在宿州新办企业的本土企业家,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
二、拓展发展空间
8、放宽经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及变更注册登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9、提升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建立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给予5-10万元的资助;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外授权专利的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5千元;对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成果转化并产业化生产,新增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额的2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经信委)
10、支持电子商务。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每年支持10家加入电子商务平台,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三、提升金融服务
11、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简化流程,创新服务,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融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余额超过全部担保余额80%的部分,同级财政按超出部分的0.5%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在税收优惠返还方面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2、支持民营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培训、诊断、推介、宣传、奖励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产品,对成功发行的,按发行额度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优先投向本市民营企业,不断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四、强化人力资源支撑
13、强化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50-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人均不低于3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培训后取得不同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照每人500-3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1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于民营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教授或博士人员,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五、加强用地保障
15、有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用工数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16、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厂房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
六、加大财税支持
17、鼓励民营企业上台阶。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期满后,对当年新增加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新增部分20%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进入的限额以上民营商贸企业或年新增加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新增部分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8、落实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民营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每年对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科技型企业、发展前景好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9、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配套和本实施意见中各类奖补政策的兑现。各县(区)应配套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优化发展环境
20、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贯彻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严禁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评估、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委)
21、加强对部门工作作风的监督与评议。定期由监察机关牵头,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对部门的工作作风开展民主评议。各级监察机关设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电话,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渠道,优先办理民营企业投诉,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经信委)
22、打造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成立民营经济信息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媒体、刊物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价格、技术等信息服务。成立民营企业家培训中心,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学习培训服务。建立民营企业家联系交流制度,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委)
23、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大力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及其先进事迹,切实让为宿州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效益、社会上有地位。市主要媒体集中宣传民营经济,《拂晓报》每星期要不少于2个版面、市电视台每星期在黄金时间段要不少于2个小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
24、提高优秀民营企业家政治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两代表一委员”的推荐时优先考虑,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人选。(责任单位:市发展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
八、加强督查考核
25、强化组织领导推动。成立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市、县(区)部门联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发挥各职能部门与工商联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26、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进行考核奖惩。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围绕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发展民营经济的表彰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九、其他
27、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已享受其他同类政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列出的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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